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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转发)贵阳市公安局关于“散布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”
来源:贵阳市公安局 | 作者:郭玉杰 | 发布时间: 107天前 | 147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散布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

01 民事责任

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

人的商誉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,

要承担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及

赔偿损失的责任。

02行政责任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:有下

列行为之一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

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

500元以下罚款:

(一)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

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;

(二)投放虚假的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物

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;

(三)扬言实施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

序的。

03 刑事责任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零五条:以造谣、诽

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、推翻社会主义制

度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

治权利;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

刑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一条:捏造并散

布虚伪事实,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,给他

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二年以下

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六条:以暴力或

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情

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

夺政治权利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

款:编造虚假的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,在信息网

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,

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

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

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贵阳市公安局宣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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